申請人在接到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”或“不予延續(xù)/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”之日起6個月內(nèi),,可書面向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審評機構提出退回資料申請,。
申請人接到行政許可技術審查延期通知書后,,應按照通知書規(guī)定的補充資料時限要求提交補充資料,。對逾期未提交的,,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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